本文作者:asdhfiu

科创板公司并购标的不适用IPO阶段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要求

asdhfiu 05-06 2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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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全面注册制后,对科创板并购重组标的的科创板定位,相关规则已较IPO标准作出不同规定,但部分市场主体误解标的仍需满足IPO科创属性量化指标要求。从相关监管人士获悉,科创板公司并购标的不适用IPO阶段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要求,而是强调标的资产应当符合科创板定位,即所属行业应当与科创板上市公司处于同行业或者上下游,且与上市公司主营业务具有协同效应。(证券时报)

科创板公司并购标的不适用IPO阶段科创属性评价指标要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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